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22 10:55:00
政策具体内容
赣市公管委字〔2025〕6号
关于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下同),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赣市府办发〔2024〕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人,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保障房贷款)。
二、保障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贷款可贷额度在现行贷款计算公式的基础上上浮40%,但最高不得超过调整后的保障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保障房贷款期限、利率、担保、流程、偿还以及其他事项,严格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三、为防范贷款资金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保障房贷款借款人退出或出现连续逾期的,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回购,提前结清贷款剩余本息。
四、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五、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本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金额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金额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20日
政策具体内容
赣市公管委字〔2025〕5号
关于确定202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管理办法》(赣市公管委字〔20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确定202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其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且不高于12%执行。
二、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赣州市202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25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2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分别为23424元和1740元,月缴存额上下限分别为5620元和174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三、执行时间
基数调整执行的缴存年度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四、其他事项
1.缴存基数根据上一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各缴存单位作为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缴存基数。
2.各缴存单位须严格执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各缴存单位每年度只能核定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
4.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存基数可按照其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确定。
5.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按我市缴存规定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20日
政策具体内容
赣市公管委字〔2025〕7号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业务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持续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益范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条件,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获得感,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动态应急管理工作预案》(赣市公管委字〔2023〕3号)和《赣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赣市公管委字〔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业务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95%(含)时,“商转公”业务办理时限条件统一调整为“借款申请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偿还原商业贷款期限满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二、调整“商转公”贷款额度规定。将“购买原抵押房屋时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额度须扣除已提取金额”的规定调整为“购买原抵押房屋时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额度加上已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原抵押房屋总价”。
三、若原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低于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商转公”转贷金额不得超过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后的房屋总价。
四、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办理了首付款提取或购房提取,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的额度须扣除已提取金额”的规定,调整为“贷款额度加上已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五、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20日
政策具体内容
赣市公管委字〔2025〕8号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赣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会议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对标深圳政务服务规则规制工作,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就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执行赣市公管委字〔2024〕1号文件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
二、延长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限。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即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结清的时间为准,24个月以内有效。
三、缴存人家庭在我市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符合提取条件的,五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所购住房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四、将“对所购住房办理过购房提取的,该套房屋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已还款本息总额大于其购房提取金额,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的规定,调整为“对所购住房办理过购房提取的,该套房屋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已还款本息总额加购房首付款金额大于其购房提取金额时,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
五、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赣州头条#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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