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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事关四川中小学教育惩戒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9-08 12:51:0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近日,我省各地中小学迎来秋季学期开学季。值得注意的是,一部事关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新法——《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9月6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

近年来,教育惩戒成为教育治理中的一道难题。实践中,教师普遍面临“管与不管”的两难抉择——若“管”,恐被冠以“体罚”之名;若“不管”,又难免承担“失职”之责。有观点认为,《细则》厘清了教育惩戒的权责边界,明确了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禁止行为等,为教师依法管理、大胆育人提供制度保障,消除其后顾之忧。

教师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学校、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围绕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律师,对《细则》进行了解读。

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明确违反校规校纪和班规等六类适用情形

什么是教育惩戒?《细则》对此进行了明确: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四川师范大学“教育惩戒”科研团队成员、科研助理蒋佳辰认为,教育惩戒是针对心智尚在发展的青少年学生的一种教育引导手段,其根本目的是“育人”,核心在于通过规范的约束和适度的后果承担,引导学生明是非、知对错、守规矩,最终实现教育立德树人的目标。

就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指出,学生有六类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具体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和班规或者班级公约的行为。

在明确学校、教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同时,《细则》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如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不得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等。

蒋佳辰认为《细则》操作性强,不仅细化了六类可惩戒行为,而且明确了惩戒须和学生过错及身心特点相适应、严禁超限惩戒等。“《细则》的出台,细化了教育惩戒的内容、流程和边界,增强了可操作性,在教育与惩戒中实现了动态平衡,让老师可以放手管理不遵规守纪的学生,同时又有相应的约束,”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甘哲楚说,近年个别体罚案例模糊了惩戒边界,加剧了部分家长的警惕与敏感。一面是教师“不敢管”“不愿管”,担心戒尺落地引来争议;一面是家校对惩戒尺度的认知差异。

学校或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

——根据三类情节进行点名批评、停课停学等

据了解,早在2021年3月1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为全国教育惩戒工作提供了基本规范。“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立足本地实际制定了《规则》的实施‘细则’。”蒋佳辰说,这些实施细则既确保了国家政策的精准实施,又促进了教育惩戒在本地充分发挥育人实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则》的基础上,各地“细则”一般都建立起了“惩戒阶梯”。蒋佳辰进一步介绍,例如对上课说小话的,来个“眼神杀”;对有欺负行为的,安排“公益岗”;对屡教不改的,启动“特殊机制”,或“心理干预”。

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细则》制定了对应的教育惩戒举措: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对于情节较重或者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安排学生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等教育惩戒;对于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这种分级分类的处理机制,既避免了惩戒措施的简单粗暴,又杜绝了管理中的放任自流,是‘因材施教’的具体体现,既为教师提供了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又确保每位学生能够获得适切的教育引导,真正实现‘惩戒—矫治—成长’的良性循环。”蒋佳辰说道。

教育惩戒过度怎么办?

——《细则》构建了系统化的救济机制

近年来,家长与学校因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如果家长认为学校或教师教育惩戒过度怎么办?蒋佳辰说,家长无须担心,《细则》构建了系统化的救济机制。

他进一步介绍,具体而言,家长对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育惩戒执行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学校教育惩戒执行委员会将全面审查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结论;学生或家长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教育主管部门需及时调查处理;若仍无法解决,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需注意维权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行为,将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如若情形严重,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将会依法追究责任。”蒋佳辰说道。

近年来,涉及教育惩戒的纠纷屡见不鲜。甘哲楚多年前代理过一起类案。这起纠纷中,教师在没弄清事实情况下,当众严厉批评了学生,导致学生自尊心受挫,就此“罢课”。家长了解情况后,要求教师道歉却屡屡被拒,后来找到甘哲楚,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甘哲楚说,这起案例发生在6年前,通过释法说理、多方劝导,最终促使当事双方和解,如今,伴随《细则》的施行,类似教育惩戒纠纷的处理将迎来更明确的指引和规程。

“当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蒋佳辰提醒,教师也不必过于担心,《细则》明确提出“教师正常履职,学校承担责任”和“教师无过错不受追究”等创新机制,同时明确家长在教育惩戒中的责任与义务,拓展家校协同机制。

教育惩戒问题,本质是如何在“管”与“爱”之间找到平衡。蒋佳辰说,期待各地出台的教育惩戒相关规定能为全国教育治理提供更多立德树人经验,推动形成更科学、更人性化的教育惩戒体系,让每一把“戒尺”都量之有度、用之有爱。

新闻延伸

今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一批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涉教育惩戒的案例——李小某诉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不因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李小某为某学校一年级学生。某日,因李小某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某学校老师在放学时间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并在班会上让李小某向其他同学道歉,因李小某态度不诚恳,再次要求李小某郑重道歉。李小某监护人认为某学校老师当众指责李小某、不听李小某解释、无理要求李小某当众反复道歉,造成李小某心理严重伤害,致使李小某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多次交涉无果,李小某将某学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学校赔偿损失2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学校老师批评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于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本案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某学校对李小某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故判决驳回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2024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亦规定:“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同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本案中,老师要求李小某向其他同学当众赔礼道歉未超出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范畴。本案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对于支持并保障学校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行为具有重要的规则引领和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