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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标的非运营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为由拒赔,成都崇州法院这样认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1 15:03:00    

买了车险,图的就是一份安心。可真遇上事故,理赔却被拒,车主往往既糟心又困惑。近期,成都崇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保险公司以“标的非运营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为由拒赔的保险纠纷案件。

鲍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在保险期间,鲍女士儿子黄某驾驶投保车辆在崇州市发生交通事故,黄某为主要责任人,产生修车费用2万余元。鲍女士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标的非运营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不属于商业险赔付责任范围”为由,拒绝对修车费用进行赔偿。鲍女士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点在于案涉车辆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节“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之规定,案涉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495千克,其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从事普通货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院查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综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商业险免除赔偿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最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向鲍女士给付修车费用2万余元。

来源:崇州市人民法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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