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1 19:05:00
几千元的理赔,看似小事,却牵出了一场关于“统筹”和“保险”的误会。记者从顺义法院获悉一起案件,车主购买所谓“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但发生事故后,却不能享受“先赔后追”的规则。
去年,于先生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顺义区一文创园内,与陈先生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受损。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于先生全责。陈先生的车辆此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赔付损失共计2913.47元,并依法取得了向肇事方追偿的权利。
随后,保险公司找于先生索赔。然而,于先生表示:我买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赔偿应该由那边出。
法院审理后发现,于先生购买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这个所谓的“统筹”服务,是由一家名为河北某汽车服务公司的企业提供的,并非保险公司,也没有保险资质。
法官指出,该公司与于先生签订的“第三者责任统筹”协议,仅是行业内部互助性质的合同安排,不能替代真正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类安全统筹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不享受保险公司先赔后追的规则。也就是说,于先生不能要求汽车服务公司“替他赔”,保险公司依法追偿,他本人必须照赔不误。最终,法院判决于先生应赔偿保险公司2913.47元。
顺义法院法官刘蓉蓉强调,目前市面上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常常以“XX统筹”“XX互助”“XX联盟”为名,本质上是一种运输行业内部的互助服务,常由“汽车服务公司”或“运输服务公司”发起,不需要保险监管机构批准,也不具备保险赔付资质。
“很多车主被‘第三者责任统筹’这些词误导,以为买了保险,其实这只是一个内部协议。”刘蓉蓉提醒,如果车辆仅购买了“统筹”,发生事故后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无权要求安全统筹业务公司先行赔付。
法官建议,如有保险需求,应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徐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