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8 14:09:00
征地补偿款缘何成了执行款?
山东临沂:“再审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解决基层治理难题
某地政府为建设铁路和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向当地7000余户农民发放的征地补偿款竟被法院当作执行款扣划。这一异常情形引起检察机关的注意。山东省临沂市某区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后,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日前,法院依法再审后,撤销原判决,将被扣划的款项全额返还。
“打了八年多的官司,终于迎来了公正的结局。非常感谢检察官帮农民们追回了补偿款!”日前,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工程合同引纠纷
300余万元被扣划
“这钱是政府给农民们的征地补偿款,怎么让法院给扣去了?”“我们一没违法、二没犯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2023年4月25日一大早,临沂市某社区居委会的多名工作人员情绪激动地来到某区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为他们主持公道。
该院民事检察官经了解得知,该社区是当地十大还建社区之一。随着临沂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村集体通过外包方式承建居民住宅的情况越来越常见。该社区居委会在征求农民意见后,于2007年10月28日以外包的方式与临沂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居委会位于某社区的居民楼。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以及居委会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共为该居委会建设了4号、8号两幢居民楼。施工期间,按照居委会的要求,建筑公司对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2008年8月,工程竣工并交付居委会使用。
2010年6月16日,该居委会向建筑公司发出工程结算通知书。同年7月21日,居委会委托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审定价为:4号楼土建、安装费用合计245万余元,8号楼土建、安装费用合计263万余元,共计508万余元。后经双方工作人员核对,居委会和建筑公司对结算审核结果予以认可。
2016年7月11日,该建筑公司以该居委会为被告,向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居委会支付所欠的剩余工程款222万余元;诉讼费由居委会承担。
2017年2月28日,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居委会提出已实际支付工程款700余万元的主张未予采纳。居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来居委会因换届等情况,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2023年2月,上级法院指定的执行法院对该居委会所在社区财经服务中心财政账户内的302万余元进行了扣划。
执行款竟是征地补偿款
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
2023年4月,承办检察官向案涉居委会工作人员了解案情。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居委会自2007年至2015年间的财务账本及相关凭证的原件均因审计需要,于2015年5月被移交至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要求,账本及凭证均无法外借,且因该居委会一直未支付审计费,账本及凭证原件仍保存在该事务所。一审期间,即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某居委会主张已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700余万元,但终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采信。
“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在该居委会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法院扣划的款项系当地政府向7000余户农民发放的征地补偿款,除该居委会外,这笔钱还涉及其他24个村的农民。作为执行依据的一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案件继续执行极易引发群访事件,继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案符合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情形。”承办检察官表示。
据承办检察官回忆,对于这个案子当时存在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该案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范畴,不符合监督条件;有人认为该案一审判决是基于当时的证据情况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后续几千人的征地补偿款被扣划是执行程序引发的问题,与一审判决无关……
为此,检察机关多次召开检委会会议讨论案情、查阅相似案例,并举行公开听证会。最终,各方一致认为: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公权力介入民事诉讼时应本着谦抑性原则。但当集体或众多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可能直接影响到区域稳定和发展,进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则应当依职权开展监督,查明案件事实,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基于上述共识,2023年5月5日,某区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工程款去了哪里?
调查核实找到关键人物
通过对某居委会保存在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账目及凭证进行逐一审查后,承办检察官发现,该居委会向建筑公司支付的4号楼、8号楼工程款在案件一审前已入账,先后共计765万余元,已远超一审认定的286万余元欠付金额,也超过了双方认可的工程结算价508万余元。
“为何建筑公司仍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居委会?那些工程款到底进了谁的腰包?”承办检察官产生疑问。
经过细心查阅会计账簿,“李某某”这个名字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
“我们前前后后到会计师事务所去了十几次,仔细查阅了收支明细、建筑合同、融资合同等,账本查了上百册,单是融资合同就涉及1000多名村民。”承办检察官介绍说,他们经过梳理发现,该居委会向该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主要通过4种途径:一是由居委会财政所直接向建筑公司拨付工程款51万元;二是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签名后以及通过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签署“王某某代李某某”“李某某代,备注王某某”等字样后支取工程款310万余元;三是建筑公司向村民融资借款168万余元,即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通过向村民借款的方式进行融资,用于该工程建设,承诺上述借款在后期村民购房款中进行抵扣,相关借条被居委会回收;四是居委会代替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235万余元。
“在建设工程纠纷类案件中,代理行为的效力认定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我们经讨论认为,本案中,认定李某某代收款的行为性质是办案关键,如果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那么李某某的收款行为就应视为公司收款。而法院当时对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与检察机关存在意见分歧,部分法官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居委会应该向李某某个人主张权利。”承办检察官介绍说。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保证监督质效,承办检察官每天往返于法院、会计师事务所、居委会之间。经过3个多月的努力,查阅300余册的积年账目,检察官终于从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记录及公司签章等众多证据中找到了突破口: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李某某。该工程现场的签字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地基验收记录、地基验槽检查记录、地基钎探报验申请表等施工日志上,施工单位处均为某建筑公司盖章,“工程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的签名均为李某某。此外,另案民事判决书中也证实,该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居委会4号楼、8号楼工程的项目经理为李某某。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作为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日常管理,现有证据证明居委会足以合理信赖李某某的行为为职务行为,且建筑公司未明示限制授权范围,也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授权外观,在其未明确限定收款方式和收款人员的情况下,李某某签收工程款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被扣划款项全额返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确认: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某居委会的主张前后相互印证,一审法院认定居委会向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不准确,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023年6月20日,某区检察院依法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8月11日,该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其间,某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受邀参加案件庭审及调解工作,并就证据采信等发表意见。
2024年9月10日,某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居委会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进行了认定。二审期间,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今年3月6日,执行法院对该案终结执行。涉及7000余户农民的302万余元征地补偿款被全额返还后,目前已全部发放到农民手中。
今年4月,承办检察官到案涉居委会回访检察建议落实情况。
“基层农村集体在向城镇居委会转型的过程中,相关配套制度并未随之跟进,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基层居委会较为突出。为实现‘监督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办案效果,同时帮助居委会堵塞漏洞,我们决定向居委会提出检察建议。”区检察院分管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介绍说。随后,针对该居委会财务管理混乱及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该院向居委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该居委会随后针对检察建议研究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函复检察机关。
据了解,李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的民事纠纷正在另案处理中。
(检察日报 王媞媞)